心存僥幸多次小數(shù)額盜竊 您真“刑”
生活中,一些“小偷小摸”之人自作聰明將盜竊目標鎖定為幾塊、幾十塊、幾百塊的財物,自以為盜竊數(shù)額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就能“逍遙法外”,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近日,瀾滄縣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以身試法的案件。
案件回顧
2022年9月至11月期間,剛刑滿釋放不到半年的被告人潘某某在我縣城區(qū)內(nèi),以趁被害人對自身財物疏于管理之機,將被害人A某深夜停放在路邊汽車內(nèi)的工具、被害人B某放在正在營業(yè)商鋪內(nèi)的皮包(包內(nèi)未放財物)、被害人C某的寵物狗……財物盜走,短短兩個月間先后7次實施盜竊行為,被告人潘某某在因盜竊被瀾滄縣公安局處以三次行政處罰后仍不知悔改,后被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我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瀾滄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結(jié)果
最終,被告人潘某某被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二年內(nèi)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編輯:李錫念)
來源:瀾滄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