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項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為加快傳統(tǒng)產業(yè)轉型升級,切實做好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征地拆遷工作,上栗縣人民政府決定在桐木鎮(zhèn)楚山村、枧沖村、崇德村、洪東村境內建設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開采項目,現(xiàn)將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相關文件
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征地拆遷補償工作方案
為加強對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征地拆遷工作管理,保護被征遷人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征地拆遷補償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征收范圍及基本情況
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區(qū)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屬屋、構筑物和紅線以外300米安全防護范圍內所有房屋、礦區(qū)工業(yè)廣場、內外運道路、橋梁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等(詳見附件:上栗縣楚山礦擬征收土地范圍紅線圖)。
第三條 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一)征收部門:上栗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上栗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上栗縣桐木鎮(zhèn)人民政府
第四條 征地拆遷補償簽約期限和地點
(一)簽約期限:簽約期限為90日(自評估報告送達到戶之日起)。
(二)簽約地點:征收補償協(xié)議簽約地點分別設在上栗縣桐木鎮(zhèn)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章 征收原則
第五條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本方案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和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國有房屋的使用權人。
第七條 在土地、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后,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征收人告知房屋征收事宜;
(二)向被征收人宣傳解釋有關政策規(guī)定及補償辦法;
(三)核實被征收土地、房屋、企業(yè)相關權屬證明資料及個人戶口、婚姻和企業(yè)相關資料等情況。
第八條 征收公告發(fā)布后,被征收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二)征收范圍內搶載搶種的行為;
(三)換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戶口遷移、分戶等事項;
(四)征收土地內建附屬用房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調查范圍內實施第八條所列行為以及相關部門對違規(guī)改建房屋及突擊裝飾裝修房屋等已下達過拆除通知的被調查房屋及地面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并限期自行拆除。
第十條 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確但需補償?shù)模婪ㄔu估補償。
第三章 房屋認定辦法
第十一條 由上栗縣住建局會同縣紀委監(jiān)委、縣委統(tǒng)戰(zhàn)部(民宗局)、縣委政法委、縣發(fā)改委、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資規(guī)局、縣文化廣電旅游局、縣審計局、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縣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縣城管局、縣國資服務中心、縣林業(yè)服務中心、縣稅務局等職能部門和桐木鎮(zhèn)人民政府組成認定組(下稱認定組),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等進行審核認定:
(一)對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證照或相關的批準手續(xù)材料進行審核認定;
(二)對住改非房屋的營業(yè)證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xù)和稅務登記材料、稅負核定憑證、經營面積范圍等進行審核認定;
(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依法登記的建筑物進行審核認定;
(四)對住改非房屋、未依法登記的建筑物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確定;
(五)與本項目征收相關需要職能部門認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房屋性質、用途、計價和建筑面積認定: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已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二)無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或權屬檔案記載不明的,根據(jù)房屋現(xiàn)狀及村證明,由認定組審定為準。
(三)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制定的《房產測量規(guī)范》(GB/T17986.1-2000)規(guī)定執(zhí)行,并以該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為準。
(四)對于檐高4米及以上的單棟單戶單層老宅,以及單棟單戶單層的磚混結構房屋,按建筑面積的1.5倍計算補償面積。
(五)已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但未建房屋的土地和宅基地按基準地價計價。
第十三條 對無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認定組對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積、用途等進行認定。對認定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按萍鄉(xiāng)市委、市政府《嚴厲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實施意見》和《萍鄉(xiāng)市關于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分類處理指導意見》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立擔?;蛘哌_成債務清償協(xié)議。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蛘卟荒苓_成債務清償協(xié)議的,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五條 征收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由征收人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予以公告,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手續(xù)后實施征收,待產權明確后再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第十六條 計戶規(guī)則
(一)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為計戶依據(jù),一證計一戶。
(二)無《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證》或相關部門批準有效證件為計戶依據(jù),一證計一戶,一戶多證以實際為準。
(三)產權發(fā)生交易或產權人已死亡但未在產權部門辦理過戶、分戶手續(xù),房產分割清楚,有公證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證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證明文件進行計戶。
(四)不能提供相關手續(xù)的,以認定組依法認定為準。
(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認定:征收公告之后辦理離婚、遷入戶口、兒子未滿18歲分戶等。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章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第十八條 由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fā)布房屋征收評估信息,將經過審查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給被征收人(以公告形式),提供的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xié)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第二十條 協(xié)商未果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得票數(shù)最高為該房屋評估機構。
第二十一條 按照投票方式仍不能確定結果的,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公證部門全程參與,并依法進行公證。
第五章 評估結果的確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市場評估,其中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價格按本實施辦法確定的價格予以評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告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自告知被征收人分戶初步評估結果7日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被征收人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六條 補償方式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置換(不可重復享受)
1.選擇貨幣補償。按本方案第五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補助與獎勵確定補償。
2.選擇產權置換。按《上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上栗縣“房票”安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栗府辦字〔2023〕42號)執(zhí)行,鼓勵領取“房票”,用于兌換住宅。
(1)安置房地點:符合《上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上栗縣“房票”安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房產。
(2)安置房戶型:具體以實際建成的房屋為準。
(3)安置房號樓層選擇:
①選房順序號按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先后時間確定,如在同一時間節(jié)點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以搖號的方式決定選房順序。被征收人按確定生效后的選房順序號依序進行選房;
②在征收部門規(guī)定的騰空期限內騰空被征收房屋的,選房順序號才生效;如未在規(guī)定搬遷期限內騰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選房順序號無效,選房順序號按實際騰空交房日確定;
③規(guī)定時間內未參與選房的作棄權處理,由征收單位隨機選定房屋予以安置;
④對烈士家屬、60歲以上孤寡老人、雙目失明或者下肢殘疾者,在樓層安置上根據(jù)本人要求,給予適當照顧。
(4)購買安置房資格
被征收人購房安置資格是指在征地范圍內實際居住,戶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經征收人組織公安、村或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審定,并予以公示的家庭常住人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有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資格:
①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取得非農戶口,但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原戶籍在所在村(居)委會的現(xiàn)役和退伍軍人,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或畢業(yè)后戶籍仍在就讀學校,以及監(jiān)獄服刑的人員;計劃內生育未落常住戶籍的小孩;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②對涉及存在兄弟共有老屋、兄弟拆戶等情況的戶主,由征收實施單位視具體情況審定,原則上不超過征收面積安置。
(二)非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企業(yè)符合產業(yè)政策、環(huán)保要求的,確需異地重建的,按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有關規(guī)定辦理。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恋?、房屋(含生產、生活、倉儲等)、廠區(qū)內道路、機械設備,倉儲物資、成品、半成品按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
土地補償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執(zhí)行,土地征收以GPS實際丈量進行,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繪,以出具的測繪報告為準,并以測繪報告的水平面積乘以斜坡系數(shù)計算山嶺實際面積。
類別 |
補償標準(單位:元/畝) |
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yǎng)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外) |
44800 |
林地 |
31360 |
未利用地 |
26880 |
注:1、征地補償標準按江西省上栗縣桐木鎮(zhèn)最新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44800元/畝確定。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適用于征收集體農用地水田的補償測算。征收其他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測算,按照以下修正系數(shù)執(zhí)行:(1)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yǎng)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外)不低于1.0;(2)林地不低于0.7;(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2、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安置標準參照執(zhí)行。
3、上述補償標準已經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構成比例為1比1,其中土地補償費集體占比20%。
4、礦區(qū)紅線范圍內涉及集體林地和林場以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核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宅基地,下同)征收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 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依規(guī)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規(guī)范》對征收住宅、營業(yè)房及附屬物、房屋裝飾裝修進行評估,根據(jù)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
分為主體建筑房屋土地補償、非主體建筑房屋土地補償、房屋補償、房屋裝飾裝修補償、余地補償、附屬物補償、其他補償。
1.土地補償
(1)主體建筑房屋土地補償按照補償單價×主體建筑土地面積來核算(主體建筑房屋土地面積沿基腳丈量)。主體建筑房屋土地補償土地價按2386元/㎡標準進行補償。
(2)非主體建筑房屋土地補償按區(qū)域內土地基準價×非主體建筑房屋土地面積核算。非主體建筑房屋土地補償?shù)貎r按675元/㎡標準進行補償。
(3)余地征收按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補償。
2.房屋補償、房屋裝飾裝修補償、附屬物補償由評估機構參照市場價格評估核定。
3.其他補償按第七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墳墓、樹木遷移補償
按照上栗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栗府字〔2024〕47號文件執(zhí)行。樹木無法遷移的,由評估機構評估、作價補償。
第七章 補助和獎勵
第三十條 補助
(一)房屋征收補助費(適用住宅) 被征收人(指住宅)選擇貨幣補償?shù)牟⒃谝?guī)定時間內簽訂協(xié)議的,對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房屋土地補償+房屋結構補償+裝飾裝修補償)的20%給予補助。
(二)搬遷補助費(適用住宅) 住宅建筑面積在100㎡以內(含)的每戶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積12元/㎡計算。
(三)臨時安置過渡費(適用住宅)給予每戶8000元一次性補償。
(四)非住宅(企業(yè))停產停業(yè)補助停產停業(yè)補助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3%計算或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五)相關設施的遷移補助費(適用住宅和非住宅)
1.有線電視遷移費每戶170元;
2.固定電話遷移費每戶300元;
3.寬帶遷移費每戶500元;
4.分體壁掛式空調遷移費每套300元,分體立式空調遷移費每套500元;
5.電、燃氣熱水器遷移費每套100元,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每套400元;
6.自來水遷移費每戶1500元;
7.電表遷移費每戶600元;
8.土灶每戶500元;
9.水泵遷移費每臺100元;
10.三相四線入戶線距離為50米以內的每戶4000元。
11.掛式電視遷移費每臺100元;
12.特殊設備以認定為標準。
第三十一條 獎勵(適用住宅)
在工作組將評估報告送達到戶起始日起30日(含)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搬遷交房的, 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房屋土地補償+房屋結構補償+裝飾裝修補償,下同)的20%給予獎勵;在工作組將評估報告送達到戶起始日起31至60日(含)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5%給予獎勵;在工作組將評估報告送達到戶起始日起61至80日(含)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在工作組將評估報告送達到戶起始日起81至90日(含)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5%給予獎勵;90日后簽約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征收付款辦法
(一)所有征收土地(房屋)補償表(一式三份),在上栗縣楚山水泥用灰?guī)r礦開發(fā)工作指揮部的監(jiān)督下,經鎮(zhèn)、村、被征收人共同核定數(shù)量、標準、補償金額后,并經四方現(xiàn)場經辦人在補償表上簽字后,方可作為結付補償費的原始憑證,否則無效。
(二)征收補償費(以評估報告或本方案的金額為準)在簽訂協(xié)議后撥付至被征收人戶主銀行賬號內,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款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在完成搬遷五個工作日內,將搬遷補助及搬遷獎勵撥付至被征收人戶主銀行賬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征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征收補償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以由實施單位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進行提存,并書面告知被征遷人,視同補償?shù)轿弧?/span>
第三十四條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紀委縣監(jiān)委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上栗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萍鄉(xiāng)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評估機構或者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九條 本方案中未予明確但實際需要補償?shù)模罁?jù)《關于公布實施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栗府字〔2024〕47號,見附件2)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償,也可根據(jù)房屋認定組依法認定結果進行補償。
第四十條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桐木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桐木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本方案實施,報上栗縣人民政府備案。
擬征收土地范圍紅線圖
(編輯:李錫念)
來源:上栗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