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縣:非法運輸煙花爆竹 2人被拘
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
從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燃放到廢棄銷毀
全過程均具有 高危屬性
12月4日
上栗縣公安局聯(lián)合交通運輸?shù)炔块T
查處一起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案
經查
上栗縣某花炮廠的孫某
在未辦理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
擅自雇傭張某駕駛普通貨車
運輸煙花爆竹到湖南省瀏陽市
途徑桐木鎮(zhèn)高速路口時被查獲
目前
上栗縣公安局已依法
對違法行為人孫某、張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并將依法對該企業(yè)予以行政處罰
同時
移送該企業(yè)的問題線索、涉案車輛
至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旦發(fā)現(xiàn)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行為
請您立即向公安等相關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李錫念)
來源:上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