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 網約車的運營損失到底該由誰買單?
本案例報送單位為江岸區(qū)司法局
網約車與私家車相撞
私家車全責承擔賠償
網約車提出運營損失
2021年8月上旬, 網約車司機侯某接送乘客途經武漢市江岸區(qū)某路段路口時,與丁某駕駛的私家車相撞,事故導致網約車受損嚴重。
經交警部門認定,私家車車主丁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侯某無責任,丁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就車輛維修費用進行了理賠,但對侯某提出的車輛共8天維修期間4000元的運營損失,拒賠理賠,丁某也拒絕賠償。
為索賠,侯某將丁某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通過訴調對接機制,經侯某、丁某同意,將此案委派某聯合專業(y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過程
調委會受理此案后,立即指派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聽取雙方的訴求、理由和依據。
侯某認為,車輛受損嚴重,在修理廠維修了8天時間,此期間因無法運營,不僅沒有經濟收入,還需支付網約車管理費,因此要求丁某賠償停運8天的損失費。
丁某則認為,自己已購買保險,所有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同時,對侯某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資格提出質疑。
調解員首先請侯某提供網約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等證照,并向丁某出示,確認了其從事網約車服務行業(yè)的合法性。
針對車輛進行維修造成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由丁某承擔的爭議,調解員調閱了丁某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結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因此,侯某提出的關于賠償停運損失的訴求于法有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三)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且丁某購買的保險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不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丁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該保險免責條款對丁某具有約束力。
據此,侯某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應由丁某承擔。
經過調解員一番明法析理,丁某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因而轉變了態(tài)度,明確表示同意賠償侯某的停運損失。接著,調解員又組織雙方當事人就具體賠償金額進行協商。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就停運損失賠償金額爭執(zhí)不斷。侯某提供了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自己在網絡平臺的收入明細、銀行流水等收入證據,主張按日營業(yè)收入(500元) × 停運天數(8天)計算停運損失,要求丁某賠償停運損失4000元。
而丁某認為,按照車輛損失程度,一般維修只需要4天時間,不認可按照8天時間計算賠償金額;且侯某提供的收入流水為營業(yè)額,需扣除加油費等運營成本后才是運營損失,要求重新計算合理的停運損失。
調解員適時采取背對背方式,分別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調解員向侯某指出,網約車運營有成本,不能簡單將收入流水等同于運營損失;且網約車運營收入屬于無固定收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參照法院對于類似案件的判例,按照上一年度湖北省交通運輸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額為79421元/年÷365天*8天≈1740元,侯某對該計算方式表示認可。
接著,調解員又勸導丁某,侯某提供了車輛維修進出廠時間證明、維修發(fā)票等證據材料,運營損失應當按照實際維修8天進行計算,并告知了丁某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丁某表示認可,但提出,自己同樣從事運輸行業(yè),因疫情影響,很久未開工,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經濟壓力非常大,希望能再減少賠償金額。
調解員遂組織雙方再次進行面對面協商,明確了賠償計算方式,并針對丁某經濟困難情況,建議侯某換位思考,作出一定讓步。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溝通疏導,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并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果
經調解,候某、丁某就交通事故所涉營運損失賠償達成如下協議:
1.丁某賠償侯某營運損失費1200元整。
2.雙方就此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徹底了結,侯某不得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丁某提出其他民事賠償請求。
丁某當場向侯某轉賬1200元,履行了賠償責任。后經調解員回訪,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隨著網絡共享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與普及,高效便利的網約車成為人民群眾喜愛的出行方式,網約車已成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
新的經濟業(yè)態(tài)也會引發(fā)新的矛盾糾紛,本案中,網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的停運損失賠償,就屬于一種新型糾紛。
在調處此類糾紛時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網約車司機是否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資格,證件齊全、合法運營的網約車司機才是適格的受償主體;二是調解員需要注意機動車強制保險合同中對停運損失是否規(guī)定了免責條款,以此才能準確劃分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編輯:李錫念)
來源:上海浦東聯合法律服務調解中心